【合规加油站】懂规则,避风险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29 11:01:08      浏览量:

  合同合规管理之合同审核方法(上)

  一、前言

  合同审核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与合规运营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远超简单的文本校对。一份严谨周密的合同不仅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更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商业利益、提升运营效率的战略性工具。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审核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企业在纠纷中的主动权、资源投入的回报率以及商业信誉的稳固性。它要求审核者具备法律思维与商业洞察的双重视角,在保障合规性的前提下,敏锐捕捉潜在风险点,精准构建权责平衡的条款体系,最终实现交易安全与商业目标的双重保障。因此,掌握系统化、专业化的合同审核方法,是法务人员、业务骨干乃至企业管理层的必修课,其价值贯穿于企业从初创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

  二、合同审核的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合同审核绝非孤立的法律文本校对,而是一项融合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目标实现的系统性工程。其首要任务是确立并恪守一系列核心审查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合同审核工作的基石。

  “书面原则”要求凡涉及企业与其他主体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安排,原则上均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固化。这不仅是《民法典》合同编对重要交易形式的基本要求,更是企业防范“口头协议”争议、杜绝业务人员擅自操作的关键防火墙。例如,重大采购、投资合作、知识产权许可等交易,其复杂性及潜在风险决定了书面合同的不可或缺性。当然,此原则亦非僵化不变,对于金额极小(如企业内部可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即时性、高频次交易,例如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或紧急的救灾物资调拨,可基于效率考量设定例外规则,但此类例外应严格限定范围并通过制度明确审批流程,避免例外被滥用侵蚀合同管理的严肃性。

  “签订先行原则”强调合同的签订应优先于实质性履行行为。尤其在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中,坚持“先签约,后履约”能最大程度避免事实合同关系不明、权利义务不清导致的争议。现实中,业务部门常因项目紧急(如尽调需立即进场、赶工期需提前供货)而先行操作,将合同审批置于事后补办。此时,审核人员需在理解业务紧迫性的同时,坚持要求其在审批流程中详尽备注正当理由及已采取的临时风控措施,并严格监督后续补签手续的完整性,确保“特殊情形”不演变为“管理漏洞”。

  “合同必审原则”则进一步规定任何合同在签署前必须完成既定审核流程,任何人不得规避审批擅自签约。这要求公章管理员切实履行“最后一关”职责,核对完整审批记录及最终定稿文本后方可用印,从操作源头杜绝“未审先签”的重大管理风险。

  “文本标准化原则”旨在提升效率与风控水平,企业应建立层级化合同模板库(集团统一模板供全体系使用,子公司特色模板满足特定需求),在签约时优先选用或参照最接近的模板。标准化文本不仅减少重复起草耗时,更能将企业长期积累的风控经验(如特定条款的成熟表述、关键风险点的预设应对)固化其中,显著降低基础条款疏漏及表述歧义的概率,为法务和业务人员提供高质量起点。

  三、合同通用条款的体系和审核

  一份具备充分法律效力与商业保障价值的合同,其条款体系必须兼具完整性与精准性。业务人员常追求“极简合同”,仅包含主体、标的、签字页等基本要素,而法务人员则需在理解其效率诉求的同时,深入阐释核心条款的必要性及其缺失的潜在危害。

  基础条款是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与交易骨架。以典型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商事实践,不可或缺的基础条款包括:合同主体的完整识别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有效联系方式),确保主体真实性与可联络性;清晰无歧义的标的物描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避免履行指向不明;准确的数量与计量单位;明确的质量标准或验收方法(国标、行标、样品或特定技术指标);公平合理的价款或报酬及其计算方式(含税、支付货币);详尽的履行细节(期限、地点、运输方式、交付条件);可操作的违约责任机制(违约情形界定、免责条件、违约金计算方式或损失赔偿范围);以及争议解决路径(诉讼管辖地或仲裁机构)。任何基础条款的缺失或模糊,都将导致合同效力瑕疵或履行陷入僵局,最终引发耗时费力的纠纷。

  重大合同更需嵌入精心设计的关键条款,作为风险防控的“加强筋”。法务人员需引导业务方理解其战略价值,并以实际案例佐证其不可或缺性。例如:

  违约责任条款的深度设计绝不仅限于约定违约金比例。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维权成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担保费)由败诉方承担,亦未设置具有足够震慑力的违约金机制(如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将可能胜诉也陷入“赢了官司、亏了钱”的尴尬境地。理想条款应包含:“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含维权成本)均应由违约方赔偿”,并辅以“按日计付的高额违约金(如总标的额万分之五/日)作为履约担保”。

  对于保密条款,完备的保密条款应涵盖:广泛且具体的保密信息范围(协议文本、交易细节、技术数据、财务信息);严格的保密义务主体(签约双方、其员工、关联方及中介机构);禁止性行为(不得披露、非授权使用);例外情形(依法披露、已公开信息);违约责任(高额惩罚性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核心的“条款独立性”约定(即使合同无效或终止,保密义务依然有效),保密期限应力争约定为“永久”或远长于合同有效期。

  不可抗力条款需明确“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核心特征,详尽列举典型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社会动乱),并规定严格的通知义务(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书面通知,15日内提交证明)及减损义务(未及时减损需对扩大损失担责)。损失分担应明确为“各自承担”(除非一方过错导致),并特别注意排除“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免责可能性。

  争议解决条款,对跨境或跨区域交易尤为关键。必须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或其他准据法),避免法律适用冲突。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需单一、明确、可执行。约定诉讼管辖时,争取将管辖地锁定在“甲方(我方)住所地法院”以降低维权成本;选择仲裁则应完整准确写明仲裁机构全称(如“XX仲裁委员会”)及规则(“适用该会现行仲裁规则”),明确仲裁语言(中文)及裁决效力(终局性)。严禁出现“可向XX法院起诉或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诉或裁”无效条款。

  通知送达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沟通及后续争议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需明确约定各方的有效送达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并设定“信息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否则原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的约束机制。在实际纠纷中,完全可能由于合同未约定有效送达地址,导致催告函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需耗时公告,极大延误了维权进程。

  合同解除条款,在委托、服务类合同中,甲方需明确约定单方解除权(如乙方工作严重不达标、延迟超期、重大违约),并设定合理的解除程序(书面通知、宽限期)及后续处理(已履行部分的结算、资料交接)。缺乏明确解除权条款,甲方可能陷入“不满意却无法脱身”的被动局面。

  四、条款的精细化审查要点与风险识别

  法律审查是合同审核的“专业内核”,要求法务人员以法律的严谨目光审视每一个条款的合法性与周延性。

  首要任务是确保合同形式合法有效。这包括核对签约主体资格:对方是否为依法存续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真实?若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必须查验其是否持有真实、有效且在授权范围与期限内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清晰核对章扫描件),任何授权瑕疵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条款需格外关注:是“签字盖章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还是附条件(如取得某项批准)生效?表述必须清晰无歧义,避免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却仅有盖章无签字(或反之)导致效力争议,或条件永远无法成就而陷入僵局。对于通过代理人(如区域销售经理)谈判的合同,必须将口头达成的一致(如特殊折扣、免费维保期)不折不扣地转化为书面条款,防止“说一套、写一套”埋下纠纷种子。核心商务条款(价格、交付周期、付款节点、续约条件)更需与最终谈判纪要逐字核对,杜绝“谈妥A条件却签署B文本”的操作失误。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逻辑自洽性是风险防控的核心。需运用法律专业知识逐条审视:质量验收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付款方式是否违反外汇管制或反洗钱法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具有法定管辖权(如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准确且真实存在?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被法院调低)?责任限制条款是否试图免除己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此类条款依法无效)?需特别警惕“格式条款”风险:如我方提供格式文本,对免除或限制我方责任的条款(如免责声明、赔偿限额)必须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加粗、标红、单独说明)提示,并留存对方确认知悉的证据,否则面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合同条款间需保持高度逻辑一致性:前后称谓(甲方/乙方)统一;关键术语(如“交付”、“验收合格”)在全文中定义一致;义务设定与违约责任一一对应;时间节点(如付款日、交付日、通知日)计算清晰无冲突;附件引用(如技术规格书附录一)确保实际存在且内容匹配。任何表述模糊(如“尽快处理”、“合理期限”)均应转化为可量化标准(如“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

  法律合规性审查需穿透表面文字审视潜在冲突。需核查合同约定是否与公司内部强制性规章制度(如采购政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抵触。涉及对外担保、大额投资、借款等事项,合同生效是否以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外部审批/登记(如外商投资准入、反垄断申报、不动产抵押登记)为前提?此类前置条件必须在合同生效条款中清晰体现(如“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且甲方取得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还需警惕合同内容是否无意中违反了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如技术许可合同含出口管制物项却未约定合规审查义务;数据服务合同未包含《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条款;广告合作合同中承诺的推广效果违反《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对于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应符合GB/T XXXX-2020要求”),必须核实其是否为最新现行有效版本,避免引用废止标准导致验收无据。最后,需运用“逆向思维”审视:若未来发生纠纷,合同现有条款能否为仲裁/诉讼提供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支持?关键事实(如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约定是否明确?通知送达条款能否确保程序合法?在合同审查阶段即构建“证据友好型”文本,能为未来可能的争议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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